平顶山学院学生会章程(修订)

作者: 时间:2022-04-13 点击数: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学联学生会组织改革方案》、《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为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规范健全学生会制度、推动学生会组织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制定。

第二条学生会组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为根本,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

第三条平顶山学院学生会是平顶山学院最广泛的青年学生群众组织,在校党委的领导、校团委的指导下以全校同学为依托开展工作。

第四条平顶山学院学生会的主要任务: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学生主体地位,促进同学全面发展,进一步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同时引导广大同学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之中,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二)在学校党委领导、团委和地方学联组织指导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章程,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引导广大同学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之中。

(三)发挥作为党和学校部门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纽带作用,面向全体同学,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听取、收集同学在思想成长、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校,帮助有效解决;

(四)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五)组织广大同学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活动,推动校园文明建设,营造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

(六)加强同兄弟院校学生会组织的联系和交往,增进了解,加深友谊,促进学生会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本会的一切活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符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学校章程的有关要求。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凡在读的平顶山学院学生均为学生会组织会员。

第七条学生会组织会员的权利:

(一)有权参加学生会组织开展的各种活动;

(二)有权对学生会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

(三)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及学生会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会员须遵守学生会组织章程,执行相关决议,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章 机构设置及运行

第九条平顶山学院学生代表大会:

(一)学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学生代表大会是代表学生的群众组织,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之一,是学生参与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之一,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

(二)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学院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学生会组织会员人数的1%,名额分配应覆盖各个学院、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校、学院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中的学生代表一般不超过40%,女代表一般不少于25%。各学院代表名额原则上依照各学院学生会组织会员人数按比例分配,代表名额不足3人的以3人计。常任代表或委员候选人由各学院从正式代表中推荐产生,覆盖各学院;其中,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一般不超过30%。常设机构人数一般不超过学校学院数量的2倍。

(三)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2.听取、审议上一届学代会常设机构、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3.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4.选举产生新一届学代会常设机构;

5.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6.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7.讨论和决定应由学代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学生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由学生会委员会负责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由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学生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并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学生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十条学生会委员会:

(一)学生会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组织的工作。学生会委员会不得代替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行使日常执行功能。

(二)学生会委员会委员由学生代表大会按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由监票人发放选票,所有参选人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投票。监票、计票人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对选票进行收取并统计。如果候选人得票超过实到会代表人数的半数方可当选,如果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则以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果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得票相等而不能确定谁当选时,反对票少的当选;反对票相等时,弃权票少的当选。如果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直接减少应选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三)学生会委员会通过全体委员会议的形式行使以下职权:

1.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2.监督学生会组织章程实施;

3.听取、审议学生会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4.召集学生代表大会;

5.决定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个别调整事项;

6.讨论和决定应由常设机构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学生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一年,在任期内至少举行两次全体会议,学生会委员会对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生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它的任期则相应改变。

第十一条学生会组织主席团:

(一)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是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会的最高决策机构和执行机关,负责学生会组织的日常工作,对学生代表大会及学生委员会负责,并定期向其报告工作。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探索实行轮值制度,集体负责学生会重大事项,成员不超过5人,并聘任团委专职干部作为秘书长协助工作。

(二)学生会组织主席团产生办法:

1.主席团候选人应由学院团组织推荐,经学院党组织同意,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校党委确定。

2.学生会组织主席团须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选举结果应向大会公告,并经学校党委批准,报上级学联备案。

(三)学生会组织主席团的职权是:

1.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对学生会组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落实常设机构提出的工作意见;

3.决定聘任学生会组织秘书长;

4.批准任免学生会组织各工作部门负责人等。

(四)学生代表大会及学生委员会有权罢免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罢免案须由占学生代表大会总数十分之一或学生委员会成员总数五分之一以上的人员提出,过半数通过后生效。

第十二条基层组织:

(一)学院学生会组织属于校级学生会组织的基层组织,接受所在学院党组织领导和所在学院团组织、校级学生会组织指导,带领本学院广大同学开展工作。

(二)各学院学生委员会由各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在院学生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应主动接受学生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三)各学院学生分会组织机构,参照校学生会组织机构模式适当设置。

(四)各学院学生分会定期向校学生会汇报一次工作,并接受工作考核。

(五)校级学生会组织每年至少听取1次学院学生会组织工作及意见建议。

(六)各学院学生分会如有机构变动、重要人员调整,须报校学生会审批。

 

第四章 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应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应是信念坚定、品行端正、乐于奉献、学业优良、作风务实的学生。

第十四条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要面向广大同学进行遴选,由学院团组织推荐,经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团委审核后确定,过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并对结果进行公示,确保广大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接受广大同学监督。

第十五条对于达不到学业要求标准的、考核不合格的、违纪违法的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学生会组织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管理。学生会组织坚持党委的全面领导,学校党委定期听取学生会工作汇报,研究决定重要事项;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学校团委共同研究学生会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和工作人员遴选等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学生会组织决定重要事项或开展重大活动,须事先向学校团委报告。

第十八条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应胸怀崇高理想,恪守学生本分,牢记服务宗旨,守纪律、讲原则、作表率。

第十九条校级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评议会以学生代表为主,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学校团委等共同参与。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自学生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平顶山学院学生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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